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07 阅读:

x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2018 年为负利润,其中含有加计抵扣,如果今年按小微优惠申报所得税,那么 2018 年加计抵扣的部分是不是要取消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答:一般来说,企业如果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但如果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受的问题,那么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普遍适用的,根据财税[2009]69 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既有研发费用,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是不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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