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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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您不可不知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16:40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小微优惠再减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调整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和辅助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同时,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另增设2021版(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明确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流程及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该类企业优惠事项办理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并明确6大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六、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以下问题进行规定:一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二是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三是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四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五是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六是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七、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到期政策进行延续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原执行期限 | 新执行期限 |
1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 2016-2020 | 2021-2023 |
2 |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5-2022 | 2023-2025 |
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2019-2021 | 2022-2025 | |
4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2020年1月1日起 | 执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
5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6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7 |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8-2020 | 2021-2023 |
8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2018-2020 | 2021-2023 | |
9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9-2020 | 2021-2023 | |
10 |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6〕114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 |
11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7〕22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 |
12 |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7〕23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 |
13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 2019-2023 | 继续执行 | |
14 |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 2019-2023 | 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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