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8 03:18 阅读:

进入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进入了倒计时,企业财务们又开始忙碌且提心吊胆的工作。对于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更是要谨慎。不过国家政策简化了企业享受优惠的程序,企业可以简单方便地享受优惠。现在就向各位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办理。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申报,实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优惠事项,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制。

2、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3、备案内容及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

24项除填写《备案表》外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更以“申报代替备案”。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到税务机关备案。

4、留存备查资料

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5、未及时备案的处理办法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看完本文后有没有觉得现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原来这么简单。程序是简单了,但是税局为了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必然后加大税后的稽查力度,企业弄虚作假的涉税风险也提高了很多。所以企业财税人员还是要老老实实做账,按企业实际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希望您通过本文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干货,普金网会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好的文章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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