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19 14:26 阅读:

一、 2018年以前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

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18年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

优惠:

1、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按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5、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三、2019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所有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是5%)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10%)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例1】假设某小微企业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25%×20%+200×50%×20%=5+20=25(万元)

假设某企业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301×25%=75.25(万元)

所得额差了1万元,企业所得税差了50.25万元!

【例2】一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600×25%=150(万元)

如果分立成所得额分别为300万元的两家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其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25%×20%+200×50%×20%=5+20=25(万元)

25+25=50(万元)

节税利益高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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