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8 08:09 阅读:

为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 [2020] 123号)(以下简称“第123号文”),其中尤为另人关注的就是批复中的新政策内容: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为何意思?接下来由税每人给读者们进行详细解释。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的公司,其经营所得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利润分配方面,公司型企业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分配条件及比例,只有股东会(大)会决议进行分配时个人投资者才需缴纳个税,而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即使不进行实际分配,其合伙人也需要计算缴纳个税;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个人投资公司制企业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投资风险明显高于公司制企业。

前沿铺垫至此为止,本次的第123号文对于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税制层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基金(具体条件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东年末占比为75%,该公司型基金当年应税所得为1000万元,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其中1000*75%=750万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的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25%=250万对应的非个人股东部分则正常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该政策创造性地解决了个人投资公司制企业后取得股权分配收益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节约的税收既降低了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还增加了创投企业再投资的资金量,该政策如果推广至全国,公司型创投企业在税制层面将会整体优于合伙型创投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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