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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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01
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解读要点1: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解读要点2:
正常申报(非逾期补缴)的才可以享受分档征收优惠。
解读要点3:
用人单位可能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均不相同,具体看用人单位在所属期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确定当年的减免比例
0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旧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
注:若用人单位满足免征条件,不需要考虑分档征收的问题,因为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残保金是0元。无论“打折”不“打折”都是0元。
03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目前该政策仍然有效。2020年,广东省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2017年当地征收标准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
步促进就业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18〕114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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