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公司的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43 阅读: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根据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发生资金借贷往来的情形极为普遍,例如,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一张表格为您汇总梳理关于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的14种情形,请看下表:

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的14种情形

优惠内容

法规依据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4.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11.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12.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1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14.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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