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 [2020
2024.11.08减税降费进行时(四):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主要关键词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等。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注意,这里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方法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按季平均,这里是按月平均,小型微利企业是限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这里是投资前连续12个月。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财税〔2015〕119号文件: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是两个会计年度合计计算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享受此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既包含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也包括自身其他经营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仅包括法人股东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两类纳税人抵扣的所得的范围和口径是不一致的。
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财税〔2008〕159号:“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标准,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此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的,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此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③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④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提供)。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申报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或“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205创业投资企业”;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 [2020
2024.11.08上海市财政局网站11月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11.07【税法正能量分享】今天是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亲爱的小伙伴们,早上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坚持100天,你定会不同!问: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答:
2024.11.07相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清楚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定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这样来说,无论是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双软认证企业都可以享受政府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好处。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定企业税收
2024.11.0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2日财税〔2021〕53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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