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更新时间: 2024.11.20 23:19 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也就是说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其余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叠加享受。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