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1 04:25 阅读: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不免税。

2021年10月份甲公司转让持有的国债(该部分国债的取得成本为800万元),取得收入950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入10万元。计算该业务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950-800-10=140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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