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2 08:58 阅读:

第八节 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年至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性质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不是利润)

从业人数

工业:不超过100人

商业: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六、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企业按上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八、减计收入优惠(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两类)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选择题)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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