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5 23:18 阅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按照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规定申报期内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之后,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企业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呢?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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