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撤资的税收优惠
王先生夫妇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现甲公司准备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孙先生,股权转让价为2000万,已知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当前公允价值为5000万,该笔股
2024.11.07#税收政策##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全文或称“社团”)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在税收上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以及享受的形式,本文进行了相应整理。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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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递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见附件);
(2)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五项的相关内容,且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4)上一年度(指申请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下同)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明细情况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其中,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需交验原件)。
2.免税资格复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根据《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指引》的规定,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
(五)所得税减免享受形式
1.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无需备案
根据2018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团(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已无需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2.资料归集、留存
根据2018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其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社团(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归集和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第八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上述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减免享受形式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优惠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增资税减免税享受形式分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3种。其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办理分为需在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资料和无需报送资料两种情形。社团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形式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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