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2024.11.2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办理功能上线啦!
经厦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以下几步,轻松搞定“免税资格”,快一起看看吧~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资格信息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3. 进入功能,系统带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界面,填写相关信息。
4.上传附送资料,点击【确定】返回界面,再点击【提交】按钮,显示回执单界面才算提交成功。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中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结果,可通过“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征收】→【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查看。
戳以下视频听详细讲解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10月底前递交申请材料。
(二)复审申请办理时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纳税人,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免税资格于2021年12月31日期满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复审申请。)
1.单份资料最大允许上传不超过10M的PDF文档,资料原件需加盖公章并确保资料清晰可阅。
2.纳税人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取得符合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
取得上述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需分别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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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