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16 94号供热企业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5 17:59 阅读: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给外包单位供暧,合同是2019年签定,约定27/平方米(税率16% ),今年外包单位提出降税率开票收费。公司回复27/平方米是当地政府给供热企业的指导价,应按27/平方米开票收费。请问这合理吗?

答:根据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贵公司不属于供热企业,不能免征增值税。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政府供暖指导价不适用贵公司(文件对象指供热企业)。因此非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及企业提供供暖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低税率9% 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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