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5 00:10 阅读:

改制重组税务事项,主要包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业务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等涉及的税务问题。

1、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将以不超过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本,由于净资产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在整体折股时,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进行了折股,即转增了资本,从而产生了此种行为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 年 6 月 4 日),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应当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当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如果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属于是从居民企业取得该利润分配,则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针对整体变更的纳税问题,各地税务部门把握不一,有的纳税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也予以默认。例如,在杭州士兰微股份有限公司(SH 600460)IPO的审核过程中, 监管机构曾就此问题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2000年7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的注册资本总数为1150万元。2000年9月,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全部净资产按1:1折股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据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上述转增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均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

(1) 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确认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无须为此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基于下述理由,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出资人在2000年7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士兰微本次申请上市不形成法律障碍:①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0)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3款的规定,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5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对此进行确认。

②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自然人出资人于2000年8月12日承诺“士兰公司在2000 年内以利润转增股本,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原账面净资产按公司法要求折为股份,引起本人所持士兰公司股份总额增加。如税务部门认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承诺由本人另行以自有资金自行申报缴纳,缴纳事项和士兰公司无涉”。

实际上,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从上述内容本身来看,既然杭州市人民政府曾发布杭政(2000)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3款规定,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免交”、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给予税基扣除”本身就说明这种行为应当纳税。

目前,整体变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形成共识,这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因为控股股东也应当依法纳税,否则可能影响发行条件。事实上,世纪瑞尔、****、***等多家已上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业务重组税务问题。该事项涉及面较广,一是业务整合时处置股权、资产,包括拟上市企业内部股权结构、级次调整,这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是,拟上市企业为规避纳税义务,或者少缴税款,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往往较低,如以注册资本按照每股1元进行转让,尤其是内部股权转让或关联方之间转让,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属于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二是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关于重组中特别纳税的规定,降低重组成本。

该文件规定,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权益的连续性);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则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评估增值纳税问题。如果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增值应当缴纳所得税,经国务院豁免的除外。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