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营业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09 阅读: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

下岗职工营业税优惠政策(图1)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

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下岗职工营业税优惠政策(图2)

增值税中对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对下岗职工有哪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下岗职工营业税优惠政策(图3)

4.信贷优惠政策:

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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