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0 09:45 阅读: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设立及相关政策大全:点击下列对应链接查看↓↓↓↓↓

1.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5.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9.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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