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交完契税 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4 14:31 阅读:
刚交完契税 优惠(图1)

一、契税优惠一般规定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 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 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 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 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 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8.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蒞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 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 减按1. 5%的税率征收契税。

9.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力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 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0.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 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 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人个人征信 系统。

刚交完契税 优惠(图2)

二、契税优惠特殊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 契税按以下规定执行。该规定出台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 处理的,符合以下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 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 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 (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契税D

3.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 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杈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 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 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 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6.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 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 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 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吊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 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殷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 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H)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 理纳税申裰,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 契税申报

1.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杈属转移,纳税人不 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 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五) 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 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另外,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杈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 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后退还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刚交完契税 优惠(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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