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机构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20 03:50 阅读:

一:非营利性科研服务机构包括有哪些?

在我国,非营利性科技研发服务机构主要指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科技研发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机构的一种类型,与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机构有着共同特点。一是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机构出资的个人和组织不得从非营利机构从机构赢利中分红,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只能用于自身运营和业务发展。二是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公益事业,一般包括慈善、宗教、科学、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三是机构资金来源和管理运营社会化。

二: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

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资助、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因此,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其自身的免税优惠、捐赠者的税前扣除优惠。

(一)免税资格与免税所得范围统一

  我国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同领域的非营利组织适用不同的免税政策。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也有单独的免税政策,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四技”收入免税,与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收入则正常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免税政策统一:免税资格由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免税资格标准为“八条”、免税所得为“五类”。其中,免税资格条件包括“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等;免税所得包括以下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统一方向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加强税务监管。对于科技类非营利组织而言,免税对象扩大,即除科研机构外的其他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也可申请免税资格;但免税门槛明显提高,免税所得面大幅变窄,“四技”收入由免税收入变为应税收入。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捐赠者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统一

相同地,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同领域的捐赠者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只要是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就可自动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比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得免税资格,对其研发资助的企业即可就其资助全额在当年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捐赠者只有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捐赠才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且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统一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因此,与原政策相比,科技类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者要获得税前扣除优惠,该组织要由过去的仅需“一步”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变成“两步”认定(“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且捐赠者税前扣除比例大幅下降(统一后,企业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足抵扣部分可向后结转扣除3年;个人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则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的30%)。

三: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可行性

(一)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改革方向:宽优惠、严管理

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严格的社会监督和宽松的税收环境。建议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改革现行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1)放宽免税优惠政策门槛,取消非营利组织有关工资水平的条件限制。

(2)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其捐赠者即可获得税前扣除优惠,无需再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非营利组织经营所得,按照与其组织目标相关与否,划分为“相关所得”和“无关所得”;其中“相关所得”可免税,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4)系统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模式。考虑我国国情,建议采取非营利组织登记或对口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监管的过程管理模式,并建立年审、信息透明和违规处罚等有效监管制度,特别要求财务信息公开。

  (二)科技类非营利组织:示范区先行试点

科技类非营利组织是解决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于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迫切需要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

  建议在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未能全面完善前,优先以科技类非营利组织为突破口,采用“宽优惠、严管理”的所得税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1)若科技类非营利组织全面纳入优惠有困难,建议可优先选择科研机构(研发)和基础研究基金会类的非营利组织。

(2)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建议可选择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试点,待政策成熟、有关管理制度基本实现有效运行后,向全国推广。

感谢武夷山研究员、杨起全研究员、郭戎研究员和两位匿名审稿专家给予的指导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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