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4 11:31 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交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问: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

1.计入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人数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问:保障金年缴纳额如何计算?

答: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问:缴纳期限?

答: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注意滞纳金是按日加收5‰,不是万分之五。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问:残保金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

(一)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

(二)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答: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此规定适用广东省,其他省市地区请根据当地办法执行)

问: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解释,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问: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办理年审是否需要提供《居住证》?

答: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办理年审时只需按要求提供与本地户籍残疾人同样的资料,无需另外提供《居住证》,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标准与本地户籍残疾人一样。

问:残保金有什么优惠事项?

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残保金,你了解了吗?

本文由财税智囊团整理发布,内容来源小颖言税、宁波税务、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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