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更新时间: 2024.11.08 14:17 阅读:

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转让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出售股权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股权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原值是指取得股权所付出的成本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个税筹划从两个方面入手,降低税局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同时增加股权原值。

一、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

更高的股权转让价格能够让股东获取更多的收入,同时也会负担更高的个税。在以高价转让股权的同时,降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以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确定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的,则会依据规定优先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按照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增加股权原值

通过增加股权原值,以达到减少缴纳个税,可以采用转增股本以达到增加股权原值。

依据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因转增股本产生新的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个税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照政策,对于持股超过1年的,对于转增股本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示例

ABC公司于2020年在新三板上市,股本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股本溢价300万元,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合计700万元。甲股东持股66%,并于2022年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15%的股权,转让相关税费20万元。

税收筹划前:

应缴个税=(600-1000*15%-20)*20%=86万元

税收筹划后:

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00万元转增股本350万元,转让价格按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的价格300万元。

应缴个税=【300-(1000+350)*15%-20】*20%=15.5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筹划后减少个税70.5万元,为股东大幅减少个税,同时也说明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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