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0 14:25 阅读:

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

一是从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以内(含10 万元)扩大到20 万元以内(含20 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 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2015 年4 月1 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附加税费及残保金优惠

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一、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 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 号: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 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自2013 年8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流转税优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 年第1 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即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 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 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 万元至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 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免征流转税账务处理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 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 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23 号: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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