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源利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05 阅读:

某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10月被环保部门处罚50万元,税务机关取消了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根据原财税〔2015〕78号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现行政策,该污水处理厂应当是6个月内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但此前的“刑期”是36个月,在新的规定出台后,其“刑期”未满。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该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10月被取消了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截止2022年3月“刑期”已满6个月,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起,可以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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