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4 11:07 阅读:

”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国家通过税收,除了获得财政收入外,更能够调节社会经济,监督经济活动。因此,在一带一路中,国家的税收抉择也是一项重要的工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何使用,如何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是我们需要探讨的。

1 税收协定问题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首先,对于全球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来说,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还不够全面。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中的54个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仍有十余个国家尚未签订协定,其中包括往来贸易较多的缅甸、东帝汶等国。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使“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若东道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就要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来征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待遇,还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其次,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部分条款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市场和发展方向的改变。根据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跨国企业总部向中国派遣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可依据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被判定为劳务型常设机构,从而跨国企业产生非居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相应个人所得税风险。但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将无法享受其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另外,税收协定还存在着宣传不到位、普及性不强等问题,许多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国际税收基本理论、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内容缺乏了解,在不知不觉中可能遭受税收“歧视”,从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据统计,2014年,北京281户被调查的“走出去”企业中仅有26户企业在境外享受过税收协定待遇,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大多数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协定来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2 重复征税问题

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具体地说,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两次重复征税,即双重征税。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便存在税收抵免政策,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例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当地对企业的所有所得征税,回到中国后,作为居民企业,又具有对全球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的义务,这样使得企业对于同一笔所得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国外已经缴过税的部分所得,可以凭国外的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给予税收抵免。

但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许多“走出去”跨国企业考虑到境外投资的风险,普遍选择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多层法人公司,这就涉及到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间接控股的比例和层级要求较高。只有像中石油这样的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综合抵免制度。这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实际是一种束缚,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避免。

3 转让定价问题

转让定价一般指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通过关联交易制定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关于劳务的定价、无形资产的定价,很难说清楚它们公允的价格,因此,“走出去”企业更容易因转让定价问题遭到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甚至补税、罚款。如何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而言,“走出去”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的过程中,有55%的企业在境外的关联交易数据上都是零申报,许多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相关费用就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无偿提供给子公司,导致出现母公司在国内年年亏损,而境外子公司却年年盈利的“怪象”。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跨国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侵犯了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减少了政府税收收入,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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