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需备案

更新时间: 2024.09.18 09:42 阅读: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21〕12号文),就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所得税征收方面可适用的政策优惠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作为征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也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就如何贯彻落实《财税〔2021〕12号》文,从税务方面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定。

持续的政策利好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样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有力帮扶,也为其更好进行中长期业务规划提供了更多政策可见度。据悉,国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合计达8000万家,占了市场主体总量的绝大部分,在GDP贡献、税收和解决就业人口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让如此重要的市场主体能享则享、应享尽享所得税优惠是政策应有之义,本文试析之。

首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熟悉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1〕12号》文既是对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意见的承接,也是对两年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在内容、范围或适用期限方面的延续和拓展。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也是对同为配套执行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更新。

在所得税方面,《财税〔2019〕13号》只是规定了小微企业阶梯式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结束于2021年12月31日;而《财税〔2021〕12号》将原定结束期限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并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两个年度期间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进一步给予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19〕13号》未提及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优惠,而《财税〔2021〕12号》则增加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适用年限同为两个年度(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其中,小微企业在理解相关政策文件时需要将上述前后四份文件(两份财税文件和两份税务总局公告)结合起来,融会贯通,以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孤立地阅读文件可能遗漏重要事项。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阐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但对小微企业并无类似的字眼表述。事实上,该公告出于简洁表达目的,采用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的描述,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中已明确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故无需赘述。但是,小微企业如不系统查阅文件则有可能造成误解。

本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好处是无需备案,可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文件自查,符合条件则可自行享受。故透彻理解政策内容和匹配自身状况是决定能否享受政策优惠的第一要务,应予高度重视。

其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熟悉各自适用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和可比性,但其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决定了所得税属性不同。小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而个体工商户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级距有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当然这是不考虑税收优惠的常规情形。在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自的计税方式如下。

小微企业可依据政策享受阶梯式优惠税率,详见下表:

个体工商户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但在计算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可对其中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对应的应纳税额,在扣除按比例计算的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后,再减征50%,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虽然上述公式都会嵌套在电子税务局的相关申报表格中,但基于内部分析、预测和决策考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熟练掌握并应用实际税率或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再次,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调整策略以主动适用所得税政策优惠。从上述政策可知,能适用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包括组织形式、人数、年应纳税总额、资产总额、法律责任等,这就提供了市场主体调整业务策略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业务范围、业务模式、产品和服务特点、业务区域、功能设置、合伙人计划等因素,市场主体可考虑是否基于业务扩大需要或通过现有业务分拆而新设子公司,以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样的主体资格条件,以自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此外,核定征收税款方式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税收筹划渠道,而这里所说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区分其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如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争取到核定征收所得税,显然可叠加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

最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需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当避税,从而否定其税务筹划安排,造成损失(例如应对税务检查的成本和税款滞纳金等)。在此方面,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掉到“滥用组织形式”、“不当关联交易”这类坑里。他们正确的做法包括:确认正当商业目的和商业逻辑,业务流程合理,内部转移定价公允,会计核算合规,依法纳税申报等等。只有在符合税务风险管控要求的情况下才适合通过税务筹划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总之,本文所述所得税优惠属于普惠性政策优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用白不用。当然如使用不当,则是用了也白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始终对政策内容和自身状况保持清醒认识,合理筹划,明智决策,争取到自己应得的税收利益,不浪费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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