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优惠 企业发展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31 阅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之: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上)

6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6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67.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6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69.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 认定后,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70.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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