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学校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8 07:37 阅读:

昨日上午,省教育厅举办发布活动,权威解读于5月4日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并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实行分类化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只允许选择非营利性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将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在解读时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管理。”

对于现有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省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在补偿和奖励的机制上,可以大胆创新和探索。”赵康说。

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共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

  

采取差别化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将对非营利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民办学校捐赠的,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赵康表示,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扩大收费自主权,市场调节不等于漫天要价

《意见》提出,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需要规范,应当做好公开、公示等工作,杜绝乱收费。

扩大自主权的同时,民办学校需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培训上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也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赵康表示。

《意见》还提出,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文 | 佛山日报记者潘宇莹、谭吉慧

编辑 | 周志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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