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04 阅读:

3月15日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浙江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第三条“为鼓励慈善事业及慈善信托的发展,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即捐赠人,下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允许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由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直接向委托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受托人可以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这样一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就可以凭公益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改革举措,也将激励更多的捐赠人通过慈善信托的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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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为了鼓励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赠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未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系统规范,所以,我国关于慈善捐赠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

1.《慈善法》

我国于2016年颁布实施了《慈善法》,根据该法,“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2017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企业捐赠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捐赠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虽然,《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且个人和企业的慈善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仅为原则性表述,并无慈善信托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无明确可操作的相关规定。时至今日,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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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受托人无法开具捐赠票据的尴尬

根据我国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才能进行税税前扣除。所以实践中,开具捐赠票据的主体只能是上述规定的主体,其中: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外,《慈善法》还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因此,若一个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仅为信托公司的话,那该信托公司就会因其本质上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财政部门难以单纯依据慈善信托的公益性目的认可其开具捐赠发票的资格,导致捐赠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陷入无法获得可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票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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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困境的突破

为了打破上述尴尬的局面,实践中,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经常会采用“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相结合的模式,开具捐赠票据。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实现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二是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三是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慈善项目执行人),借由慈善组织代为向捐赠人开具发票。

上述做法虽然满足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的要求,但却额外增加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拉长了链条,增加了慈善信托的成本,并可能引发慈善组织能否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困境,3月15日,杭州市发布的《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三条明确“信托公司不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尚不具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立资格。为鼓励慈善事业及慈善信托的发展,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即捐赠人,下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允许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时,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由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直接向委托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受托人可以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该《通知》,3月30日,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向“浙金·大爱无疆1号慈善信托”(浙金·大爱无疆1号慈善信托在杭州市民政局备案登记,由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由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担任执行人。)的委托人开具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

通过上述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人出资设立慈善信托所面临的开票问题,有利于信托公司通过慈善信托工具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将吸引更多的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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