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

更新时间: 2024.09.18 05:17 阅读:

内容提要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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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水泥、水泥熟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 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70%

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玻璃熟料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SB/T 10900-2012)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分拣技术规范》(SB/T11108-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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