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优惠事项备案表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58 阅读:

“以报代备”的所得税特殊优惠事项

文/段文涛

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一样,其减免税优惠的管理,经历了从审批到备案的转变,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已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备案的定义,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可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是履行备案手续的程序及形式要求。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通用要求,大部分优惠项目通过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就完成了备案;另有一部分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同时,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资料,方能完成备案。同时,鉴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各类资料,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查验。

然而,虽说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通用要求,但却并非所有的优惠事项都必须报送。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规定中,对于纳税人享受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等3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实行“以报代备”(或称“以表代备”)的管理方式。纳税人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不需再另行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8;减半征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49907,04049908)

相关政策概述: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这是基于,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

原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

相关政策概述: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政策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第15至28行,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采取“以报代备”方式,在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负担的前提下,在申报表中同步配套增加相应行次、细化优惠政策分类,实现系统自动核算,既能够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又能细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原规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优惠政策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文件适用对象,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财税〔2015〕106号文件适用对象,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3)

相关政策概述: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第1至14行,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原规定: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相关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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