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7 18:35 阅读:

这是“招商引资内参”为您分享的第1091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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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具有重要价值,被各地政府广泛运用。不论是政府,园区还是企业,了解政策变化都有重要意义,招商引资内参对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政策演变进行整理分享供大家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1、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牵头十部委共同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2、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该通知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运作原则、管理、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

3、2011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规定了除某些特定情形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4、2011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

明确指出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

5、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该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6、2015年11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办法》中对基金投资领域进行了明确划分,并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另外,还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7、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从基金资金募集开始,具体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的登记管理体制,包括登记程序、登记方法,登记内容等。明确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的产业领域。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确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的信用信息进行具体监管。突出为地方政府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寻找出资方、遴选基金管理人提供重要参考。

8、2017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国家发改委授权并指导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运行登记系统,负责对基金信用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数据保管和统计分析等。

9、2017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 )。

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探索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可以吸引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通过基金投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有效拓宽市场化债转股筹资渠道。【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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