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2 16:32 阅读: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D由于房产税属 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 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上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 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上述“自用的房产”,晃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 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 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 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徤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忠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 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 收房产税。

(3)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人,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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