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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21 14:04 阅读: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第51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09 16:51: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T7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区***路***室-57(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利用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关某某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合计9,083,825.46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8,819,248.02元。上述收入没有在账上列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2.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自述材料》;

3.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安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私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流水;

5.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与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记录;

6.你单位原业务经办人提供的《CASH INDICATOR》;

7.你单位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会计资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原业务经办人关某某私人账户收取模特儿经纪收入8,819,248.02元(不含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依法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264,577.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0.42元及企业所得税2,198,775.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240,936.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1〕7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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