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 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7 10:54 阅读:

案情简介:

某市税务机关对K科技公司自2017年01月01 日至2020年08月31 日检查相关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K科技公司2019年至2020年度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云南Y科技有限公司开具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营业收入343,971,258.48元;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奉新C公司等单位开具的3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研发费用”明细科目,造成虚列研发费用39,270,560.00元。

K科技公司采取上述手段,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之规定,骗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税务机关处理及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K科技公司应缴未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①增值税:K科技公司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超增值税税负的退税款39,674,190.74元。

2019年度K科技公司申请退税59,308,120.71元,2020年1月至8月K科技公司申请退税14,763,195.88元,调整355份认定的虚开发票后2019年度29,741,447.20元,2020年1月至8月9,932,743.54元。

②企业所得税:K科技公司2019年至2020年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2019年度K科技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82,613,202.18元、调整减少不应确认的虚开收入295,666,735.10元,调整增加不应纳税调减的不征税收入45,584,856.19元,调整增加虚列研发费用34,373,060.00元,调整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6,904,383.27元,应纳税额为91,726,095.82元。

2020年度K科技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62,424,242.41元、调整减少不应确认的虚开收入48,304,523.38元,调整增加虚列研发费用4,897,500.00元,调整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9,017,219.03元,应纳税额为29,754,304.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K科技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对K科技公司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处一倍的罚款161,154,591.32元。上述共计罚款161,654,591.33元。

要点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关规定,满足认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条件包括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案件中,K科技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390份虚开增值税普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按照其虚开金额,被处以50万元罚款。K科技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研发费用,骗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纳税款”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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