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目录

更新时间: 2024.09.18 23:11 阅读: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12.04-12.10重要法规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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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文件概要

1、继承的原文件:

《关于 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原通知执行期: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新通知执行期: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新通知主要变化:

① 新文件只延续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优惠政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文件中延续。暂未有公开文件提及广东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

② 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从70%降到了60%;

③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在(2014版)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优惠行业内容。具体内容请见原文,部分新增内容情况如下:

一、高技术产业(一)电子信息产业新增三条有关移动通信网、工业互联网网络、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等内容。二、服务业(一)现代物流业新增三条有关供应链管理、对台多式联运业务、对台物流枢纽建设与运营等内容。(四)技术及商务服务业新增两条有关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运营、会展服务内容。(五)信息服务业新增四条有关网络通讯、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云计算等内容。六、旅游业新增七条有关游乐场、海上运动、国际及闽台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健康医疗旅游、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专业从事闽台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等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20—2022年度(第二批补充)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深财法〔2021〕36号)

文件概要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已于2021年5月21日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具体见深财法[2021]14号。根据有关要求,现将第二批补充名单(共25家)予以公布。

部分社会组织名单:

1. 深圳市残友社工服务社

2. 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

3. 深圳市朱树豪纪念慈善基金会

4. 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

5. 深圳市华唱原创音乐基金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文件概要

1、调整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

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5%;制造业为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8%;交通运输业为10%;建筑业为15%;饮食业为12%;娱乐业为20%;其他行业为20%。

规定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核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为:农、林、牧、渔业为10%;制造业为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15%;交通运输业为15%;建筑业为20%;饮食业为25%;娱乐业为30%;其他行业为30%。

2、施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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