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更新时间: 2024.09.15 18: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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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法【2021】69号)(简称“69号文”)。根据69号文第(十)条规定:“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即:

(1)企业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在发文前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在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备案,补送相关资料。

若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及补备案,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1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具体公告内容: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图1)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图2)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图3)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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