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更新时间: 2024.11.09 05:08 阅读: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21日,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延续前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减免税优惠幅度,扩大企业政策适用范围,简化办税手续,切实减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原标准为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可在20%幅度内上浮限额标准;对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原标准为4000元),省级政府可分别在50%、30%幅度内上浮定额标准。

此外,不再要求失业人员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无需向税务部门备案和提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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