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税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16 阅读:

随着国地税的合并,新个税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各类配套文件也相继调整并发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新发布的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7日内政发〔2019〕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政策无截止期限;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2019年1月7日

小何点评:内蒙古的减税政策实行比例减免,减征幅度50%,减征项目:劳动所得,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利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31日皖政办〔201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五条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小何点评:安徽省的减税政策是8000元/年、人限额内减免,减征项目:劳动所得,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利得。

小何估计各地相继会发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文件。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政策的帮扶措施,社会给予的关爱。有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残疾人有了创业、就业的机会,可以取得共赢互利的结果。前面说了个人所得税,下面将残疾人的其他税收优惠总结一下。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小何点评:企业所得税的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简便可行,企业哪怕只雇佣了一名残疾人,都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增 值 税

一、鼓励残疾人个人从事服务行业

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何点评: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原营业税的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如果残疾人个人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不能税收优惠。

二、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特殊限制

(1)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2)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小何点评:此条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条件多,企业安置残疾人必须达到人数和比例的双重条件,同时还与企业行业、信用等级挂钩,不利于鼓励企业适用此项政策。最近总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很接地气,小何建议可以适时修改、优化此项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小何点评:此条税收优惠的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行确定。小何认为,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应该让企业直观感受减免效果,比如安置一个残疾人就能少多少税,类似限制人数和比例的政策,容易让企业望而却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比如江苏省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小何点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所以列入了总结的项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达到了规定比例,就可以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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