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类和核准类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15 阅读:

审批、核准、备案立项简易区分表

项目单位

资金来源

立项方式

项目类型

政府

财政预算资金

审批制

政府基础设施类项目①

民营企业

企业自筹资金

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

备案

核准目录外的项目

国企

/城投

/混改企业

含政府资本金注入

审批制

有一定收益的政府基础设施类项目②

企业自筹资金

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③

备案

核准目录外的项目

注①:《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注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44号,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注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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