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
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反之,如果是购买方取得由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
2024.11.07我们常常在不经意间打碎了一个心爱的杯子,这时,我们可以说“我们损失了一个杯子”。这里的“损失”指的是损毁、破损。
我们也会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丢了手表,这时,我们可以说“我们损失了一块手表”。这里的“损失”指的是丢失、遗失。
以上两种损失都是具体物品的损失,而且是单方行为导致。从法律的角度看,前一种损失产生了物的灭失的法律效果,而后一种损失是暂时的,当我们失而复得,或者为人拾到而归还,又或者为人拾到而拒不归还但我们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回手表,我们的损失就可以得到弥补。除非手表“一去不复返”,或者我们找不到拾到者。
于企业而言,上述两种情形的损失都是经济损失,货物在仓库里被烧毁也好,在运送途中遗失也罢,损失的对象是企业的存量货物、或现有资产、现金、权益等,是一种存量损失。经济损失还可能是一种增量损失。譬如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履行后张三公司能获利20万,但合同还没履行,李四公司就单方面解除了这份合同。张三公司认为,李四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这个损失的对象在合同法上叫做预期利益,并非张三公司现有的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增量损失。
税款损失本质上也是一种可以计量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通常与涉税犯罪相挂钩。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有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税收乃立国之本,没有税收,国家(政府)就无法正常运作。国家通过征税取得财政收入,并提供公共服务,个人和单位依法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纳税人逃避税收缴纳义务,就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种税款损失就是一种增量损失,因为国家依法有权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但纳税人并未缴纳税款,国库就没有增量税款收入。但在《“少缴增值税税款”是构成虚开的实质要件?》一文中,我们已经说明,虚开本无纳税义务,行为人无需向国家缴纳税款,不可能造成增量税款损失,法发[1996]30号解释中所指“税款损失”必然不是增量税款损失。
增值税制度产生于法国20世纪50年代,不过短短七十载,但其已经在全球140多个国家施行。这得益于其独特的抵扣机制,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我们国家因销售方在销售时已就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故允许购买方在再次销售时将已缴纳部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款得以抵扣。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方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仍由购买方负担,很多购买方并不想缴纳进项税款,却又想抵扣进项税款,这就导致国家在没有收到销售方的销项税款的前提下允许纳税人抵扣等额的进项税款,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譬如张三公司向李四购买了一批货物,价值100万,李四开不了发票,张三公司就找王五公司代开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100万,税额13万,王五公司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13万销项税款,国家没有收到王五公司的13万增值税销项税款,张三公司却要申报抵扣13万的进项税款,这13万税款只能从国库现有的税款中开支了。由此可见,这种损失是一种存量税款损失。
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增值税损失不仅表现为增量税款损失,还存在存量税款损失。
作者:杨银德,税务律师,专业从事税务筹划、税法顾问、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辩护等涉税法律服务,“禾八兄”百家号、头条号、微信公众号、搜狐号等自媒体平台的运营者。想了解更多干货和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heba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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