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汇总缴纳条件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58 阅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汇总纳税会影响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进行审批: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注意:一是连锁企业汇总纳税的范围限定在同一省内,并且是直营门店;二是对自愿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不适用统一纳税的政策,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刘 小 玲-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精通税务申报流程、账务各模块的运作及税务代理服务工作;擅长涉税鉴证、税务咨询及税务代理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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