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车辆增值税如何缴纳

更新时间: 2024.09.16 10: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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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自己曾经使用过的汽车时,根据情况,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不同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针对以下情况: 对于在20081231日以前不在增值税试点范围内的企业,销售那些在20081231日之前购进的汽车;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并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无法对这些商品进行抵扣(例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并且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在购置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售时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在购置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而出售时为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况; 作为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购置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汽车,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方式是适用于以下情况: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于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时,根据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种方式是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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