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资本公积

更新时间: 2024.11.06 18:46 阅读: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视同分红后再投资,因此,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个人取得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区分如下三种情况: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 2015 〕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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