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税方法直接和间接

更新时间: 2024.11.05 08:54 阅读:

一、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货物劳务税性质的税种。作为货物劳务税,增值税同一般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的方面。

1.都是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这同消费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这一点与其他货物劳务税一样,但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一)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项目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按计算增值额的不同,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1.加法

把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各项增值项目一一相加,求出全部增值额,然后再依率计算增值税。增值项目包括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以及其他增值项目。这种加法只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方法,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可能。这是因为:①由于企业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致使确定增值项目与非增值项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执,难以执行。②增值额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算。如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没收的财物或接收的捐赠等是否属于增值额有时难以确定。

2.减法

以企业在计算期内实现的应税项目的全部销售额减去规定的外购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然后再依率计算增值税,这种方法又叫扣额法。当采取购进扣额法时,该计算方法同下述扣税法没有什么区别,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采用一档税率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法才具有实际意义,如要实行多档税率的增值税制度,则不能采用这种方法计税。

(二)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由于这种方法是以外购项目的实际已纳税额为依据,所以又称为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既适用于单一税率,又适用于多档税率,因此,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五、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增值税虽属于货物劳务税,但其特有的计税方式使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所谓中性税收,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不产生影响,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政府在建立税制时,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

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一些国家只采取一档税率,即使采取二档或三档税率的,其绝大部分货物或劳务般也都是按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不仅使得绝大部分货物或劳务的税负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或劳务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作为一种新型的货物劳务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货物劳务额全值计税和通通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抵扣自己支付给卖方的税款后的余额缴给政府,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替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并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3.税基广,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来看,增值税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动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二)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的优点是由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能够彻底解决同一种货物由全能厂生产和由非全能厂生产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问题。因为,从一个企业来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受货物结构中外购协作件所占比重大小的影响;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税不受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的影响,也就是说,一种货物无论是由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共同完成还是自始至终由一家企业完成,货物只要最终销售价格相同,那么该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税负也相同。从而彻底解决了同一货物由全能厂生产和由非全能厂生产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问题。增值税能够平衡税负的这种内在合理性使得增值税能够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在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世界各国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上可以采取奖出限人的经济政策。而货物劳务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出口货物是在国外消费的,因此,各国对出口货物普遍实行退税政策,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在这种政策下,传统的货物劳务税按全部销售额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在货物出口时,究竟缴了多少税是很难计算清楚的。这样,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退税不足,影响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退税过多,形成国家对出口货物的补贴。实行增值税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为货物的出口价格就是其全部增值额,用出口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准确地计算出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从而做到一次全部将已征税款准确地退还给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有利于贯彻国家间同等征税的原则,避免产生进口货物的税负轻于国内同类货物的假象。因为按全部销售额征税时,同一货物在国内因经历流转环节多而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较重;而对进口货物只能在进口环节按进口货物总值征一次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而导致进口货物的税负轻于国内同类货物的税负。实行增值税后,排除了国内货物重复征税因素,使进口货物和国内同类货物承担相同的税负,从而能够正确比较和衡量进口货物的得失,既体现了国家间同等征税的原则,又维护了国家经济权益。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征税范围的广阔性,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使增值税有着充足的税源和为数众多的纳税人,从而使通过增值税组织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凭证,同时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才得以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后传递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在这一纳税链条中,如有哪一环节少缴了税款,必然导致下一个环节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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