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22:01 阅读:

近日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一份处罚通告,某科技公司利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偷税被税务局罚款逾1.6亿元

通知指出涉案单位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定性为偷税。拟于2022年11月14日之前对你(单位)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处一倍的罚款161,154,591.32元。

既然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这家企业怎么还是被罚1.6亿元?这家科技公司大概率不是真正的软件公司,而是其他企业为了避税设立的壳公司。就是利用软件企业综合税赋低的优势,虚构业务将资金转移到软件壳公司中,因为业务是虚构的,所以很容易被税务机关稽查到。这里就涉及到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原则:财税决策与业务融合。任何财税决策都要有实际的业务支撑,税收洼地的政策是很诱人,问题是你的业务迁的过去吗?迁不过去就是虚构业务偷逃税款。

那么能否利用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合法降低税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必须考虑公司所处的产业链能否重新设计,这里的产业链不一定是整个宏观产业链,单个企业可能无力改变,但是改变企业自身的具体产业链微生态是完全可行的,比如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用到管理软件,完全可以自己设立一家软件公司来为自己开发软件。这些都是为了从产业链上下游影响业务,最终影响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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