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真实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9.13 22:58 阅读:

【案例 196——刘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004万余元,税额145万余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万元。】

(2021)浙0112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马某(另案处理)为了其经营的杭州XX有限公司能够骗税,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控制人,在采购棉布、上线等纺织材料的过程中,经与被告人刘某某事先商量,以支付票面额5%至7%不等的开票费的方式,由马某本人或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单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某某从XX纺织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税价合计1004万余元,税额145万余元,后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杭州XX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帮杭州XX公司虚开发票是为了和对方搞好关系,多做点生意,没有拿到过好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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