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税发票案件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10 阅读: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6刑初1405号显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莆某公司及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怿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莆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莆某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2年2月经营期间,因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经由被告人蒋某决定,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为莆某公司虚开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且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3年4月21日,被告人蒋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5月10日,莆某公司向税务机关退缴部分税款人民币69万余元。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莆某公司又退出税款人民币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莆某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税款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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