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5万
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
2024.11.22加计抵减又出了一个新政策,如下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0日
加计抵减大家并不陌生,之前我们还有10%和5%的加计抵减政策,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随二哥具体看看。
政策规定
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最新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1号将两个政策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加计抵减最新政策,就是下面这张图:
实操
适用范围
加计抵减只适用一般纳税人,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加计抵减5%,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而加计抵减10%,需要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而且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部分也没法享受到这个政策,因为它是按照进项税的比例来算加计抵减额的,简易计税没有进项。
账务处理
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税税念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也做了声明(满足生活服务超50%的情况)。2023年3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税税念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0%
=5413.87*10%=541.39
税税念公司2023年3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41.39,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641.83-541.39=100.44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1.39
贷:其他收益 541.39
(注意:如果你没有适用最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
最后,支付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44
贷:银行存款 100.4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申报表填写
加计抵减
我们还是以前面的案例来具体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附表3略
填写附表4
这个表才是关键,是加计抵减需要填写的地方。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0%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税税念公司3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抵减541.39,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641.83-541.39=100.44。
如下图:
所以,我们发现,实际加计抵减的数据会直接就反映在主表19栏次里面,直接减少了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其实就涉及到附表4和主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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