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增值税发票犯法吗

更新时间: 2024.09.15 08:21 阅读:

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诉讼律师


a公司在某银行有8000万的授信,为了把这笔钱套出来,a公司找到b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采购合同,银行开了一张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又与由a公司实际控制的c公司签订了十几份虚假的买卖合同,b公司又把汇票背书转给了c公司,于是资金回到了a公司手上。

在这个过程中,c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4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00多万,税额将近1000万。

这种情况下,a、b、c公司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这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b公司没有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a、b、c公司的相关人员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不是行为犯,必须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此罪。

第二种情况,如果b公司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了,那么b公司的相关人员无疑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键的问题在于a、c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构成此罪?这要看a、c公司的相关人员与b公司的相关人员有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密谋了。如果a、c公司的相关人员明确告诉b公司的相关人员,不能用于抵扣税款,b违背约定,擅自用于抵扣税款了,那么倾向于认为a、c的相关人员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a、c公司的相关人员没有与b公司的相关人员密谋过此事,对此发票的使用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b是否用于抵扣,a、c公司相关人员都是无所谓的,在刑法上,这叫做概括的故意,倾向于认为a、c公司的相关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一定要切记,该罪是目的犯,不是行为犯。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税款的,才构成此罪;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虚构业绩之类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既然是一般情况下,那自然存在例外情况,那就是实现融资、虚构业绩目的时,顺便用于抵扣税款了,那还是极其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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